(2015)宣区民催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河北邢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刘刚利等确认票据无效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邢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区民催字第7号申请人:河北邢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团结东大街*号4。法定代表人:刘刚利。委托代理人:苏庆春,河北邢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申请人河北邢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河北邢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宣告票据无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40005225725136,出票人为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宣化钢铁棒材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支行,出票日期为贰零壹伍年零贰月壹拾贰日,汇票到期日为贰零壹伍年捌月零柒日,出票金额为叁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邢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付款行中国银行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支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溯代理审判员 张立强人民陪审员 张海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冰判决引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