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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吴青花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青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1211号原告:吴青花。委托代理人:胡飞诏,宁波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9号天元大厦7楼。负责人:王大钢。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青花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青花撤回对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青花负担。审 判 员  胡 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晓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