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3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天路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天路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948号原告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兴光四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77042XXXX。法定代表人仝文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会骅,女,1981年6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晓冬,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浙江天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岑孟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路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三十元,由原告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一千三百零五元。代理审判员 田雪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臧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