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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民终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93号马某某诉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民终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韩高华,系东乡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别名张尕某)。上诉人马某某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东乡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6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审理认为:起诉应该向法院提供被告详细的身份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宣判后,原告马某某不服,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马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发源审 判 员  马超芳代理审判员  汪益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忠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