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民终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93号马某某诉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民终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韩高华,系东乡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别名张尕某)。上诉人马某某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东乡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6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审理认为:起诉应该向法院提供被告详细的身份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宣判后,原告马某某不服,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马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发源审 判 员 马超芳代理审判员 汪益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忠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