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东坡区贝儿月嫂家政服务中心与何利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坡区贝儿月嫂家政服务中心,何利红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民特3号申请人东坡区贝儿月嫂家政服务中心.经营者杨丽平。委托代理人戴勇宏,男,出生于1967号9月14日,汉族。被申请人何利红,女,出生于1977年3月1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兆勇,男,生于1979年5月26日,汉族。申请人东坡区贝儿月嫂家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东坡贝儿家政中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眉山市东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眉东劳人仲案字(2016)60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东坡区贝儿月嫂家政服务中心及其委托代理人戴勇宏、被申请人何利红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兆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坡区贝尔月嫂家政服务中心申请称,1、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辞职报告》,何利红陈述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的时间为2015年10月20日,属编造。事实上10月20日何利红在客户叶易红家中服务,从未到过公司。10月23日下单回公司领工资也没有说辞职,同时告知3-4天左右上班,过几天打电话何利红不接,就是拒绝上班。11月10左右何利红到公司要工资,告知上班不服从,11月20日左右,何利红来公司说前往劳动局咨询要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报告,所以这次来交辞职报告,但未得到同意并再次要求上班未服从,仲裁委第一次调解时,有2位调解人员作证辞职报告并非10月20日提交。综上,何利红于2015年10月20日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其辞职时间是不真实的。2、仲裁委违反法定程序。3、何利红上班几个月,其各种保险包含在工资里,何利红私自签单,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并造成公司各项损失计15000元。故请求撤销仲裁载决。何利红答辩称,何利红于2015年10月20日向被答辩人提出辞职,10月23日领取工资时,向被答辩人提交了10月20日的书面通知,被答辩人即未同意,也未反对。此后,被答辩人未通知过何利红上班,从未说过支付的工资里包含保险费,至今未支付2015年8月份的工资3200元,也没有向何利红提供专项培训。何利红书面提前30天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眉山市东坡区仲裁委员会仲裁载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申请撤销仲裁载决的理由不成立,请求依法予以驳回。何利红为证明于2015年10月20日向东坡区贝尔月嫂家政服务中心提出辞职,东坡区贝尔月嫂家政服务中心已收到辞职信,向本院提交证据:1、辞职信复印件(已在仲裁委提交过)。2、眉山市东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东坡贝尔家政中心经庭审质证认为何利红确实提交过一份辞职信,但时间不是2015年10月20日。本院认为何利红提交辞职信及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何利红于2015年1月6日与东坡贝儿家政中心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1月19日到东坡贝儿家政中心处从事月嫂工作。何利红以东坡贝儿家政中心未支付2015年8月工资及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于2015年10月20日向东坡贝尔家政中心提出辞职,10月22日离开该中心,10月23日到该中心领取工资时,向东坡贝尔家政中心提交了10月20日的辞职信。何利红与东坡贝儿家政中心签订的《贝儿月嫂公司合同书》,该合同书载明:何利红的工资待遇:(一个家庭为一个工作月)级别工资为3000元,(平时休息时间不计工资),当月工资在次月后领取。工作时间:以签单时间至到期时间为一个月(实际工作28天)。东坡区贝尔月嫂家政服务中心认可尚有3200元工资未支付给何利红,并同意退还办证费200元。2015年12月29日何利红向眉山市东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眉山市东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向东坡贝尔家政中心、何利红交代其权利、义务以及仲裁庭的组成人员通知,东坡贝尔家政中心未对仲裁庭的组成人员提出回避申请。2016年1月25日眉山市东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眉东劳人仲案字(2016)60号仲裁裁决:一、东坡区贝儿月嫂家政服务中心支付何利红2015年8月工资3200元;二、东坡区贝儿月嫂家政服务中心退还何利红办证费200元;三、东坡区贝儿月嫂家政服务中心支付何利红经济补偿金3000元(3000元/月x1个月);四、驳回何利红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1-3项费用合计人民币6400.00元(大写:陆仟肆佰元整),由东坡区贝儿月嫂家政服务中心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何利红。东坡区贝儿月嫂家政服务中心不服,以仲裁所依据的证据系何利红编造、仲裁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第一款“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第二款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的规定。关于申请人东坡贝尔家政中心提出何利红提交辞职信的时间是2015年10月20系伪造。经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何利红于2015年10月20日向东坡贝尔家政中心提出辞职,10月23日领取工资时,向东坡贝尔家政中心提交了10月20日的辞职信。对此,庭审中东坡贝尔家政中心认可收到过辞职信,但否认其上面的时间是2015年10月20日,认为提交书面辞职信的时间是2015年11月20日左右,但没有提交证据证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东坡贝尔家政中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申请人东坡贝尔家政中心提出仲裁庭违反法定程序。经查,眉山市东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因此,东坡贝尔家政中心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眉山市东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眉东劳人仲案字(2016)60号仲裁裁决存在应予撤销的法定情形。关于东坡贝尔家政中心提出要求何利红赔偿其各项损失计15000元,该要求不属本案审理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东坡区贝儿月嫂家政服务中心关于撤销眉山市东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眉东劳人仲案(2016)6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东坡区贝儿月嫂家政服务中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蒋 毅代理审判员 林文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