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民终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宋建东与王殿伟、蔡培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殿伟,宋建东,蔡培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殿伟,男,1973年1月2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建东,男,1973年4月10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培平,女,1979年11月30日生,汉族。上诉人王殿伟因与被上诉人宋建东、蔡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舞钢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舞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因王殿伟依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殿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小青审判员 李新保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记员王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