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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7刑更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刑更4号罪犯李荣雄,男,汉族,现年46岁,广东省新兴县人,现在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五监区服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08)深福法刑初字第6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荣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此次交纳130000元)。二〇一一年一月、二〇一三年十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荣雄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计分考核综合累计2484.34分,名列监区第2名。二〇一四年上半年、二〇一四年下半年、二〇一五年上半年、二〇一五年下半年连续四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李荣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荣雄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计算,即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一月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向东审判员  李红伟审判员  高炳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信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