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陆顺红、张亚雄与王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顺红,张亚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王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异1号异议人陆顺红。申请执行人张亚雄,委托代理人何玉平,北京×××律师事务所××海××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琦,债权人周晓明。委托代理人孙宏阳,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负责人蔡东球,行长。委托代理人郁婷,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张亚雄与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处置了被执行人王琦名下财产,案外人陆顺红对未将其列入分配名单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作出(2015)姑苏执异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书。陆顺红不服本院裁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院经审查后作出(2015)苏中执复字第0003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裁定,要求本院对异议重新审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听证。异议人陆顺红、债权人周晓明的委托代理人孙宏阳、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苏州招行)的委托代理人郁婷到庭参加听证,申请执行人张亚雄、被执行人王琦未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陆顺红异议称,2013年10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委托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行异议人与王琦、金菊英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14年2月异议人参与了分配。委托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明确了执行标的,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王琦、金菊英的案子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但姑苏区法院在处理第二套房屋(山塘街房屋)时没有通知异议人,是违法的,执行程序存在错误。要求撤销姑苏法院2014年10月14日的分配方案,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合理合法的再分配。债权人苏州招行辩称,我们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是秉公处理的。在参与被执行人第一套房屋分配时法官已告知王琦名下尚有山塘街房屋待处置,该房屋处置时法院通过《人民法院报》、淘宝网等公开公示程序告知了房屋处置进展情况,作为债权人均有义务主动了解跟踪财产处置进展情况。我方主动查询到相关公示文件后及时向法院提交了参与分配申请,依法获得了山塘街房屋的处置分配金额。在现有材料中未查看到异议人提交参与分配的资料,故我方认为异议人无权就山塘街处置房屋获取分配款。债权人周晓明辩称,法院在处置被执行人第一套房屋时我方是申请执行人,拍卖款分配完毕后当事人对后续事宜一直在持续关注。我方认为法院是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处置事宜。请求依法裁定。申请执行人张亚雄未作答辩。查明,2013年5月,本院根据(2012)姑苏民四初字第018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张亚雄与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3)姑苏执字第1244号,该案在审理期间于2012年11月9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琦名下位于苏州市山塘街房产,异议人陆顺红作为原告的(2012)园民初字第1646号案件于同年11月29日对该房屋进行了轮候查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拍卖,评估报告及民事裁定书通过《人民法院报》进行公告送达,2014年8月14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及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发布公告进行公开拍卖,同年9月29日拍卖成交。期间债权人苏州招行及周晓明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提交了参与分配的书面申请,同年10月13日分配完毕,后异议人陆顺红向本院提出异议。另查明,本院在(2013)姑苏执字第1646号周晓明与王琦、金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对王琦、金菊英共有的位于苏州市北显子巷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期间包括苏州招行、张亚雄及异议人陆顺红等在内的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对该房屋拍卖款参与分配,2014年2月24日分配方案公布并得到债权人同意,同时执行人员明确对被执行人王琦名下山塘街房屋如何处置再行通知。再查明,王琦、金菊英共有的位于苏州市北显子巷房屋拍卖款分配后,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取了金菊英的工资,提取了王琦名下位于苏州市山塘街房屋的租金,并均已发给异议人。以上事实有《苏州市房屋权属登记簿》、陆顺红2013年10月26日《参与分配申请》、苏州招行《参与分配申请》、周晓明《参与分配申请》、《人民法院报公告》、淘宝网司法拍卖公告、《王琦山塘街248-2号分配方案》、当事人陈述及执行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债权人参与分配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在(2013)姑苏执字第1646号周晓明与王琦、金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陆顺红依照上述规定提出了对两执行人名下的苏州市北显子巷房屋拍卖款参与分配的申请,因此可依法受偿。就本案而言,虽然异议人陆顺红未再向本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但在苏州市北显子巷房屋处分和分配过程中,执行法官对包括异议人陆顺红在内的债权人明确在对苏州市山塘街房屋如何处置会再行通知。因此陆顺红有理由相信在其未接到通知前,苏州市山塘街房屋不会被处分。执行法官在决定处分苏州市山塘街房屋并对拍卖款分配时,未尽到通知义务,确有不当。综上,异议人陆顺红的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异议人陆顺红的执行异议成立,撤销本院2014年10月10日做出的《姑苏区法院王琦山塘街248-2号分配方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承杰审 判 员 顾跃华代理审判员 丁好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