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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81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正根与被告彭兵华、李赐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根,彭兵华,李赐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81民初126-2号原告李正根.被告彭兵华。被告李赐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根与被告彭兵华、李赐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根在立案时经院长批准缓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向原告李正根送达了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责令其于3月15日前缴纳诉讼费、财产保全费27800元。原告李正根逾期仍未缴纳。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志华人民陪审员  周 毅人民陪审员  朱卫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瑞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