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81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正根与被告彭兵华、李赐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根,彭兵华,李赐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81民初126-2号原告李正根.被告彭兵华。被告李赐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根与被告彭兵华、李赐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根在立案时经院长批准缓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向原告李正根送达了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责令其于3月15日前缴纳诉讼费、财产保全费27800元。原告李正根逾期仍未缴纳。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志华人民陪审员 周 毅人民陪审员 朱卫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瑞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