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3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蔡文灿、蔡燕清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蔡文灿,蔡燕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3387号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石狮市公务大厦。法定代表人余文革,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蔡文灿,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蔡燕清,女,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狮卫计征决(2014)010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狮执审字第19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被执行人蔡文灿、蔡燕清应将拖欠的社会抚养费240012元、执行费3500元交至本院行政审判庭。被执行人蔡文灿、蔡燕清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上述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蔡燕清的银行存款4337元,其后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蔡文灿、蔡燕清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没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蔡文灿、蔡燕清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33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文龙审判员 何荣添审判员 曾怡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茹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