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81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中海与被告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诚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海,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诚支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487号原告刘中海,男,汉族,现住公主岭市,农民。被告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诚支行(原四平市金诚农村信用合作社)。地址:公主岭市。法定代表人:赵良杰,系行长。案由:名誉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中海与被告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诚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庭审前,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其余250元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冯 亮人民陪审员 杨 立人民陪审员 李桂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文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