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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95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王西铎与秦世忠、赵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西铎,秦世忠,赵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95民初20号原告王西铎。被告秦世忠。被告赵建平。本院在审理王西铎与秦世忠、赵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西铎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西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西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8元,2016年3月14日原告王西铎主张撤回170433元的诉讼主张,根据《诉讼费收取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核定为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西铎承担。审判员  王海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