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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宜兴市贵鑫磁电高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德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贵鑫磁电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德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937号原告宜兴市贵鑫磁电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贵鑫磁电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湖父镇银湖村。法定代表人邵柏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蹇新(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建和(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华德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平简称深圳华德森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白花社区第一工业区B10号A栋二层、三(A)层。法定代表人王流平,深圳华德森公司总经理。原告宜��贵鑫磁电公司与被告深圳华德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华德森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宜兴贵鑫磁电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宜兴贵鑫磁电公司撤回对深圳华德森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3元(已减半收取),由宜兴贵鑫磁电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卫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