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四川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1诉成都腾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腾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168号原告四川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敏。委托代理人赵顺喜。被告成都腾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万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腾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彭有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