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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武汉悦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贺章雄、丁双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悦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贺章雄,丁双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754号原告:武汉悦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路150号2幢。法定代表人:詹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英子、谌敏慧,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贺章雄。被告:丁双娣。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悦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贺章雄、丁双娣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悦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悦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悦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郑绍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