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03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1711号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学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郭祥,男,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祥物业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隗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