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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4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赵XX诉杨X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4民初477号原告赵XX,男,生于1966年11月6日,汉族,居民。被告杨XX,女,生于1965年7月14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XX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而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XX承担。审判员  杨丽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羽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