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4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赵XX诉杨X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4民初477号原告赵XX,男,生于1966年11月6日,汉族,居民。被告杨XX,女,生于1965年7月14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XX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而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XX承担。审判员 杨丽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羽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