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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3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世博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于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世博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萍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民终3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世博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法库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立影,辽宁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萍,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于成久(于萍父亲),男,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沈阳世博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1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妍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大鹏主审、审判员韩彩霞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于萍一审诉称:于萍于2006年3月18日与世博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大东区北海街4-2号6座2-13-3号房屋,房屋总价款285,800元,于萍如约向世博公司支付了购房款。按照合同约定,世博公司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90日内,为于萍办理权属登记。现于萍要求世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于萍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承担诉讼费���世博公司一审辩称:世博公司针对于萍的起诉状,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提出于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十八条主张的办理产权证诉求不属于一审法院受案范围,一审法院收案后应依法裁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答辩意见,其理由如下:沈阳市公安局大东经侦支队2012年2月1日出具的《关于能否免交世博增加容积率费用的说明》出自(2012)沈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卷。其中世博家园项目2011年实际测绘后超建54,376平方米,是与2005年土地出让合同中的规划的面积相比较得出的。补充逾亿元土地出让金的基数是2010年土地出让金标准2300元/平方米,按超建面积补交是按2012年文件作出的。自2011开始政府各部门统一口径认定世博家园项目只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真证,其他证件都是世博公司伪造的假证。在明知���府的援助下盖完也无法办理产权证的结果会很严重不再出具证明材料,而改由刑事案件办案机关出具了这份证明证实世博家园已建成和在建房屋为非法建筑。(2012)沈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和(2012)辽刑二终字第90刑事裁定书中明确了沈阳国用2005第03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沈规建证05年02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编号210103200591620101/1/2/3的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论据都是假证确权,并有世博公司自2005—2010年期间的全部销售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世博公司为此承担500万罚金,对于世博家园部分配合世博公司工作的业主办下产权证属实,所依据的解疑文件就世博家园项目全是违建、超建的内容。鉴于世博家园项目全部违建的现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规定,本案诉争合同是无效合同,两级法院生效的刑事案件法律文书已认定世博家园全部购房人现都属受害人,于萍只能依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因此产生的民事赔偿问题,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02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之规定,大东区法院对本案是没有管辖权的。综上,于萍起诉本案诉讼是因大东区政府故意隐瞒世博家园项目违建的实情而来的,于萍对世博公司如实告知整个园区违建不接受本案诉争房产是拥有合法“五证”的房产,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第十八条主张世博公司履行办证义务的,本着确实保护老百姓利益的宗旨,建议法庭在庭审��必须向于萍释明伪建房产不能通过诉讼办理产权证的实情。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于萍与世博公司于2006年3月1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于萍向世博公司购买世博公司开发的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4-2号6座2-12-3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82.69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285,800元;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九十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机关备案。于萍与世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于萍向世博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于萍于2006年办理了涉案房屋入住手续并居住至今。原审法院认为,于萍与世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于萍已经将全额购房款交付给世博公司,世博公司也已经将涉案房屋交付给于萍使用至今。现于萍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缴纳了涉案房屋的契税和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世博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作为商品房买受人的于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手续,故于萍要求世博公司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世博公司提出的抗辩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世博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于萍办理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4-2号6座2-12-3号房屋所有权证书;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沈阳世博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宣判后,世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释明原审判决中协助办理产权证的法律依据,即是《房屋登记办法》还��世博家园项目办理产权证的解遗文件;2、如一审判决适用《房屋登记办法》,请二审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如坚持作判请先纠正一审法院只准起诉房产证,限制、剥夺被上诉人提出的土地使用权证办证的作法,并在判决中明示上诉人履行协助办证义务在世博家园补齐“五证”,相关部门为世博家园项目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上诉人为世博家园全部房产办理初始登记之后才具备协助履行本案办证条件时才是上诉人主动履行义务的30天的起算点;3、如一审判决适用解遗文件判令上诉人协助履行办证义务,请二审法院明示被上诉人须认可违建、被上诉人须严格按解遗文件配合审查、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才具备解遗办证的条件,将30日内履行的期限撤销;4、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1、一审程序错误部分。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法院调取证据的申请进行了回避,���作书面答复属程序错误;一审法院限定世博家园购房人只能提起办理房屋权属证诉求,剥夺合同及解疑文件中的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诉求属程序错误。2、一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作判属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因生效的刑事判决使世博家园全部违建的结果将一直存在,故适用第一百零七条要求上诉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将无法实现,故适用法律错误。3、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部分。一审法院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证据合法性予以认定,出现了民事案件与已生效的(2012)沈中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2012)辽刑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书对同一事实认定不符的结果,同案不同判证明认定的事实错误;一审判决故意遗漏关键字,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认定为“出卖人应当在商品交付使用九十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有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校对机关备案”。改变了双方约定“综合验收合格后九十日”的条件,是对事实认定错误。4、世博家园已入住房产目前只具备按解疑程序办证条件,因政府各部门不履职,上诉人无法为世博家园补办“五证”造成世博家园房产不能依据《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中规定条件办证条件。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于萍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契证、商品房销售发票、维修基金收据等证据佐证,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被上诉人已经将全额购房款交付给上诉人,上诉人也已经将涉案房屋交���给被上诉人使用至今。现被上诉人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缴纳了涉案房屋的契税和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上诉人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作为商品房买受人的被上诉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手续,故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判决正确。关于上诉人提出必须由相关部门为上诉人补齐手续后其才能协助被上诉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诉争房屋真实,被上诉人已履行交款义务,上诉人也已履行交付房屋义务,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为上诉人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且相关行政机构已经通过解遗程序启动办理诉争房屋所在园区世博家园的房屋权属登记事宜,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原审法院存在程序问题的上诉主���,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原审判决程序并无不当之处,故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主张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沈阳世博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妍审 判 长  李 妍审 判 员  韩彩霞代理审判员  李大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路柠檑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