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5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贵秀与被告王德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秀,王德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673号原告李贵秀,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王德邦,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秀与被告王德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贵秀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贵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贵秀负担,限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陈千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燕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