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刑更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鲁雪峰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雪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刑更20号罪犯鲁雪峰,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监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作出(2001)深中法刑一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雪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鲁雪峰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9日做出(200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80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5日减为无期徒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于2008年1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8年1月28日起至2027年7月27日止;本院于2010年5月24日减刑一年;于2012年3月19日减刑一年二个月;于2014年4月29日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第六师五家渠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鲁雪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单》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鲁雪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考核期内综合累积分名列五家渠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优胜班组)横机班组59名罪犯第6名。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鲁雪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裁定如下:对罪犯鲁雪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28日起至2023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甄红星审判员 苏晓萍审判员 马 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颜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