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与十堰市银装工贸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十堰市银装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302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汪正义,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十堰市银装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十土罚字[2015]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的申请资料中十土资罚字[2015]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相对人为“十堰市银装工贸有限公司”与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及公章名称“湖北银装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不一致,该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十堰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刘绪喆审 判 员 王爱武代理审判员 黄 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金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