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春明诉冯德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明,珲春永久购物置业有限公司,珲春市德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栾圣臣,冯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530号原告:刘春明,男,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刘春林,吉林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珲春永久购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法定代表人:栾圣臣。被告:珲春市德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法定代表人:林义光。被告:栾圣臣,男,系珲春永久购物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被告:冯德军,男,系珲春永久购物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明与被告珲春永久购物置业有限公司、珲春市德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栾圣臣、冯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刘春明负担。审判长 王晶审判员 XX审判员 程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