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3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邓凯与周菊生、王莉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凯,周菊生,王莉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3民初577号原告邓凯,男,1977年12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77********,汉族,住盱眙县铁佛镇邓圩居委会邓*组*号。委托代理人顾大林(受邓凯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雒嘉欣(受邓凯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菊生,男,1967年10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67********,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落霞苑***号***室。被告王莉莉,女,出生年月不详,住无锡市五姓巷*号***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凯诉被告周菊生、王莉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凯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邓凯申请撤诉,既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周菊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丽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慧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