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永荣与被申请人张文莲、王昱婷、刘巧林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荣,张文莲,王昱婷,刘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冷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李永荣,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张文莲,女,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王昱婷,曾用名王聘婷,女,199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刘巧林,女,1929年7月7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荣与被执行人张文莲、王昱婷、刘巧林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张文莲、王昱婷、刘巧林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1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忠审判员 莫端剑审判员 曹祥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飞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