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民特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余洪刚、陈玉桥等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洪刚,陈玉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特字第00005号申请人:余洪刚。委托代理人:张庆文,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玉桥,系申请人余洪刚之妻。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余洪刚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陈玉桥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余洪刚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上述对被申请人陈玉桥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洪刚提出的撤回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余洪刚撤回对被申请人陈玉桥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余洪刚承担。代理审判员 甘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