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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2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青晓慧与吕强、李敏、吕梓亦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晓慧,吕强,李敏,吕梓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2773号原告青晓慧,女,汉族,1969年7月4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吕强,男,汉族,1968年10月16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李敏,女,汉族,1980年7月12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吕梓亦。原告青晓慧诉被告吕强、李敏、吕梓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诉讼中原告青晓慧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晓慧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晓慧撤回起���。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青晓慧承担。审判员  严钲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