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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中执字第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金文、宜春豪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文,宜春豪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中执字第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金文,女,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原宜春贸易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宜春市袁州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宜春豪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明月北路。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金文与被执行人宜春豪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赣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宜春豪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宜春豪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90万元的资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茂福审判员  朱 斌审判员  张小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易 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