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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执字第10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孙承东与王铭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承东,王铭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1085-2号申请执行人:孙承东,男,汉族,住克拉玛依市。被执行人:王铭坤,男,汉族,住克拉玛依市。孙承东申请执行王铭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克民一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标的额40432.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多次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相关执行情况已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克民一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晓霁代理审判员  严 曦代理审判员  王二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