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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刑初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1等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东,梁帅飞,李冬云,马×1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朝刑初字第297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东东,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马×9、李×9,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梁帅飞,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周×9,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冬云,女,1988年7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郭×9,北京融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1,男,1986年04月06日出生。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袁×9,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2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东东、梁帅飞、李冬云、马×1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东东及其辩护人马×9、李×9,被告人梁帅飞及其辩护人周×9,被告人李冬云及其辩护人郭×9,被告人马×1及其辩护人袁×9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东东伙同梁帅飞、李冬云、马×1于2014年10月9日至2014年12月19日间,利用伪基站在本市朝阳区等地发送虚假的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升级短信,骗取被害人李×2(女,23岁)、付×(男,35岁)、于×(女,37岁)等40人的银行卡信息,后以被害人名义在ATM机上进行无卡预约取现,骗得钱款数额共计人民币589600元,其中,被告人马×1在ATM机取现共计人民币47800元。被告人刘东东、梁帅飞、李冬云、马×1后被查获归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刘东东、梁帅飞、李冬云、马×1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刘东东当庭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辩称自己的作案时间短于指控的时间,未实施部分犯罪。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刘东东是一般诈骗犯罪,未实施部分犯罪,系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帅飞当庭辩称自己没有诈骗的故意,自己在指控的时间段只发了部分信息。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梁帅飞无罪,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信息均为梁帅飞发送,系犯罪中止,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冬云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李冬云系从犯,积极退赃,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马×1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辩称自己只在一天取了两名被害人的钱款。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只取了两名被害人的钱款,系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刘东东伙同梁帅飞、李冬云、马×1等人,利用伪基站在本市朝阳区等地发送虚假的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升级短信,骗取被害人李×2(女,23岁)、付×(男,35岁)、于×(女,37岁)等39人的银行卡信息,后以被害人名义在ATM机上进行无卡预约取现,骗得钱款数额共计人民币569400元。被告人李冬云在诈骗过程中,负责按照他人要求给刘东东等人分赃。其中,通过被告人梁帅飞的伪基站发送短信诈骗的金额为75000元;被告人马×1在ATM机取现共计人民币47800元。被告人刘东东、梁帅飞、李冬云、马×1后被查获归案。民警从被告人梁帅飞处起获并扣押银行卡1张(工商银行尾号8786),移动电话机2部,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机箱2台;从被告人刘东东处起获并扣押移动电话机2部、无线上网卡1张、无线数据终端1个、u盘4个、sim卡17张,uim卡3张、usim卡6张,银行卡2张(工行银行尾号0222、农业银行尾号2570)、农行优盾1个、笔记本电脑2台;从被告人李冬云处起获并扣押移动电话机1部,现均在案。冻结涉案钱款人民币50余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2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28日13时58分,我接到95559发来的一条短信,让我对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升级,内含”wap.ban95559.com”的升级网址。我点击短信中的升级网址,进入网站看到的是交通银行的网站。我在里面找到注册用户升级链接,出现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画面,我选择中国移动后进入新的页面,按要求输入了我的手机号、手机银行密码、验证码,确认后我又在新页面输入取款密码。再次进入新的页面,让我输入动态密码,我输入了我的手机,之后我手机收到了验证短信,我没细看就将验证码输入到网站上点了确认,之后网页一直在刷新。过了2分钟,我收到短信以为是升级成功的短信就没看。过了5分钟,我看短信发现是两条无卡取现的短信,我银行卡里的钱在厦门自助设备被人两次取走共计15300元。短信的发信方显示是:95559,我共收到了四条短信:第一条告诉我手机银行将于次日失效,让我登录网址进行升级;第二条告诉我正在进行无卡取现预约,给了我动态密码和密码序号;第三条提示我尾号2661的银行卡于10月28日14时25分在厦门自助设备取现1万元,交易后余额5320.18元;第四条提示我尾号2661的银行卡,于10月28日14时46分在厦门自助设备取现5300元,交易后余额20.18元。这几条短信的尾注都是交通银行。2、短信截图证明:被害人李×2收到相应短信的具体情况。3、银行交易明细证明:李×2交通银行账户于2014年10月28日在ATM机取现1万元和5300元的情况。4、被害人陈×1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30日11时14分,我在朝阳区北苑家园茉藜园的家中收到交通银行95559发来的手机短信称我的手机银行将于次日失效,需登录”wap.bak95559.com”网站进行手机银行升级。我用手机登录该网页,输入自己的银行预留手机和支付密码,点击获取动态密码。我收到动态密码后输入该网站,之后我觉得不对劲并于11时36分打电话问交通银行的客服。客服人员说,我卡内现在一分钱不剩了,称我卡内被转走了12700多元,并告诉我交通银行没发过此类短信。我意识到被骗了,就报警了。5、银行卡信息证明:陈×1被骗的银行卡(尾号4750)情况。6、110接处警记录证明:陈×1被骗后及时报警的情况。7、交通银行出具的取款明细及监控录像证明:陈×1的交通银行账户(尾号4750),于2014年10月30日在厦门市的自助取款设备被三次取款共计人民币12500元。8、被害人付×、于×、李×3、陈×2、张×1、王×1、张×2、朱×、陶×、李×4、崔×、王×2、刘×1、杜×、柳×、张×3、琴×、西×、王×3、易×、彭×、张×4、王×4、徐×1、高×、傅×、游×、王×5、左×、王×6、徐×2、刘×2、梁×2、丁×、何×、史×、邢×的陈述,及各自的银行交易明细、短信截图、110接处警记录证明:案发时间段内,被害人收到手机银行升级短信后,张×1点击”wap.95559ek.com”,被骗人民币2万元;王×1点击”wap.95559bk.com”,被骗人民币1.21万元;张×2被骗人民币2万元、朱×被骗人民币9200元、陶×被骗人民币2万元,均因击了”wap.95559jk.com”;李×4点击”wap.95559nk.com”,被骗人民币1.18万元;崔×被骗人民币2万元、王×2被骗人民币2100元、刘×1被骗人民币2万元、杜×被骗人民币2万元、王×5被骗人民币2万元、徐×2被骗人民币1.5万元,均因同一日点击了”wap.95559xn.com”;左×被骗人民币2000元、王×6被骗人民币2万元,均因点击了”wap.95559ep.com”;刘×2点击”wap.95559in.com”,被骗人民币2万元;梁×2点击”wap.95559pc.com”,被骗人民币2万元;丁×点击”wap.95559cv.com”,被骗人民币1万元;何×点击”wap.95559fg.com”,被骗人民币2万元;于×被骗人民币2万元、付×被骗人民币1.21万元、陈×2被骗人民币2万元、李×3被骗人民币7600元,均因同一日点击了”wap.ban95559.com”;邢×被骗人民币1.42万元、柳×被骗人民币2万元、张×3被骗人民币4900元,均因同一日点击了”wap.bab95559.com”;史×被骗人民币1.63万元、琴×被骗人民币2万元、西×被骗人民币1.06万元,均因同一日点击了”wap.bam95559.com”;王×3被骗人民币2万元、易×被骗人民币1.87万元,均因同一日点击了”wap.bak95559.com”;2014年11月23日,彭×点击”wap.bo95559.com”,被骗人民币2700元;张×4被骗人民币5100元、王×4被骗人民币2万元,均因2014年11月24日点击了”wap.ab95559.com”;2014年11月25日,徐×1点击”wap.bh95559.com”,被骗人民币8300元;2014年11月25日,傅×点击”wap.bz95559.com”,被骗人民币1.11万元;2014年11月26日,高×点击”wap.95559pu.com”,被骗人民币7800元;2014年12月1日,游×点击”wap.bjt95559.com”,被骗人民币2万元。9、证人金×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19日11时56分,我的手机收到交通银行95559的短信称我的手机银行已满足兑换2000元现金礼包,请及时登录”wap.95559ms.com”进行领取。我用手机登录该网页,输入自己的身份证号、交易密码和获取的动态密码。2014年12月20日8时许,我收到交通银行短信通知在12月19日22时许,我的卡在厦门自助设备两次取现2万元。我意识到被骗了,就报警了。10、110接处警记录证明:案发后,金×及时报警的情况。11、银行卡复印件证明:金×被骗的银行卡(尾号0586)情况。12、短信截图证明:金×收到诈骗短信及交通银行账户被在厦门取现的情况。13、证人刘×3的证言证明:林×9是我儿子,我不知道林×手中有一张农行卡,李冬云没有让我保存银行卡。我们家林×9管账。14、证人李×5(梁帅飞之妻)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份左右,梁帅飞跟我说他在北京给人做代发信息的事情,大概做了一周左右,他弟弟梁×9因为代发信息被抓了。我担心他被抓,就劝他别干了,他就不做了。梁帅飞的工商银行账户的尾号是8786。找他发短信的上家是通过qq联系的。15、证人李×6(李冬云之父)的证言证明:李冬云是我女儿,林×9是我女婿。大约几年前,我在湖头镇的农业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后来林×9要用我名下的银行卡,我就借给他了。卡号我记不清了,这张卡平时都是林×9在使用。卡里的钱是林×9的,我没往卡里存过钱。林×9的钱怎么来的我不知道。2015年1月16日我要用钱,发现那张银行卡没有了就去中山农业银行补办了一张新卡,用新卡取了1000元。现在新卡在我这,旧卡的钱都转到新卡里了。我之前借给过林×9现金,具体的数目记不清,他往这张卡里存钱算是还我了。但卡一直在他那,我没动过。16、证人林×的证言证明:林×9是我儿子,李冬云是我儿媳妇。2014年11月,我办理过一张农业银行的储蓄卡,当时是和李冬云一起去办的。我在农业银行就这一张卡,这张卡是李冬云在用。李冬云说林×9在外面赚钱,会把钱存到这张卡上。我没用过这张卡。儿子和儿媳说他们做茶叶生意。17、证人马×2的证言证明:我是因为帮助诈骗团伙取款被抓的,马×3叫我来帮他一块取款。从2014年10月开始,我在交通银行无卡取现的方式帮助诈骗团伙取了七八笔,有三四万元。18、证人马×3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0月初,一个陌生男子打电话说有工作让我做,就是帮他在银行里取出诈骗所得的钱款,给我10%的好处费,我答应了。没过几天,对方给我打电话,让我去附近的交通银行ATM机选择无卡取现业务,我按照他的指示输入银行卡号、密码、验证码及取现金额,取到钱款。然后每天下午18时许,上家会告诉我一个账户我把扣除费用后的钱款存给上家。这件事主要是我和马×2做,马×2听我的,有时候我会把上家发来的信息抄给马×2让他自己取款,汇款有时也让他去。帮这个人取了20多笔,金额记不清了。上家是安溪口音,收款账户一个是中国银行的、一个农业银行的,好像还有一个工商银行的。银行监控材料中的男子都是我本人,2次是我帮助上家取款,3次是我向上家汇款。2014年10月28日下午,我和”大象””马典飞”在厦门交通银行海天支行街对面等活,我单独去取了一趟,两次钱;他们也单独取过几次钱。具体金额和次数我记不清了。我一般在厦门取款,也会到泉州、福州取钱。一般是几千元,有七八千的。9月13日有一笔34万左右的,但只取了5千多账户就被冻住了。马×3辨认出马×1就是”大象”。19、交通银行出具的无卡取现交易记录、取款详单、取款监控等材料证明:涉案被害人交通银行账户在厦门等地被无卡取现的情况。其中,马×1于2014年10月28日在交通银行厦门海天支行从李×2的账户取款人民币15300元,从李×3的账户取款人民币7600元;于次日在交通银行厦门分行的自助设备从张×3的账户取款人民币4900元,从琴×的账户取款人民币20000元。20、涉案银行账户明细及监控录像证明:本案被告人等人控制的银行账户资金往来、存取款情况。其中,梁帅飞工商银行尾号为8786的账户自2014年11月23日起多次收到户名为平×8,尾号为7597的账户转账;张×9(刘东东之妻)于2015年1月3日在自动取款机使用户名为平×8,尾号为7597的账户。21、邮箱注册域名情况、网易邮箱注册、登录等信息的证明及光盘证明:×××的邮箱在2014年9月至11月间注册了”95559ek.com”、”95559ek.com”、”95559jk.com”、”95559nk.com”、”95559xn.com”、”95559ep.com”、”95559cv.com”、”95559fg.com”、”ban95559.com”、”bam95559.com”、”bab95559.com”、”bak95559.com”等域名;×××的邮箱在2014年9月至11月间注册了”bo95559.com”、”bh95559.com”、”bam95559.com”等域名。邮箱×××、×××、×××、×××的注册信息、登录日志、交易记录、提现记录等情况,四个邮箱登录IP在不同时间段存在重合,且邮箱内存在一致性内容。邮箱×××曾六次向邮箱×××发送交通银行虚假网站站包。×××的邮件中有户名为平×8,尾号为7597的账户信息和网银登录密码。在邮箱中,发现有交通银行虚假站包,且与本案被害人点击进入网站的相一致。(注:网站注册和邮箱注册均具有唯一性)。22、银行账户查封冻结情况证明:本案被告人等人控制的的银行账户及相应资产被查封冻结情况,冻结钱款共计50余万元。2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民警于2015年1月15日对刘东东的黑色笔记本电脑进行现场勘查检验,并提取相关数据,其中该电脑登录过的QQ号码为:×××、×××、×××;对刘东东的白色笔记本电脑进行现场勘查检验,并提取相关数据,其中该电脑登录过的QQ号码为:×××。民警于2015年1月16日对李冬云使用的手机进行勘验检查并保存相关数据,其中李冬云的微信登录号”li×××”(昵称:×××)与另一”lin×××”(昵称:×××)聊天内容涉及讨论”找机器、往回打款、机器被抓、分钱、有人找来合伙做”等内容;李冬云的备忘录于2014年10月至12月间记录了”小猪,2500”、”明哲,22000”、”必啊,×××00”等多条内容;李冬云与手机尾号7232在2015年1月15日的短信内容涉及”出事””快跑”等内容。民警于2015年2月5日、6日,对梁帅飞的两部手机、两台台式电脑、一台笔记本电脑进行勘验检查并保存相关数据的情况。24、手机取证报告证明:对梁帅飞手机中的QQ号码×××(×××)与对方QQ号码×××于2014年11月16日加为好友,并告知对方自己的车载基站,群发金融、积分等短信。对方号码于2014年11月23日,将”尊敬的交行用户:您的手机银行将于次日失效,请登录我行网址,wap.bo95559.com,进行更新,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交通银行】”发给梁帅飞并要求其编辑,之后梁帅飞提供了编辑后的截图和自己的银行账号,两个QQ号的对话中涉及”换地转转、有没有后台等内容”。两人聊天涉及转换多个域名,其中2014年11月24日使用了”wap.ab95559.com”,2014年11月25日使用了”wap.bh95559.com”、”wap.be95559.com”,2014年11月26日使用了”wap.95559pu.com”。另,QQ号码×××于2014年11月26日告知梁帅飞,自己的另一个QQ号码×××。对梁帅飞手机中的QQ号码×××(×××)与对方QQ号码×××于2014年11月26日加为好友,直接聊换域名等内容。两人聊天亦涉及转换多个域名,其中2014年12月1日使用了”web.bjt95559.com”。QQ号码×××(×××)与这两个QQ号码的聊天持续到2015年1月13日及14日,涉及市区、东城、丰台、顺义、通州、望京、二环、三环、五环、六环等名称。2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梁帅飞处起获并扣押银行卡1张(工商银行尾号8786),移动电话机2部,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机箱2台;从被告人刘东东处起获移动电话机2部、无线上网卡1张、无线数据终端1个、u盘4个、sim卡17张,uim卡3张、usim卡6张,银行卡2张(工行银行尾号0222、农业银行尾号2570)、农行优盾1个、笔记本电脑2台;从被告人李冬云处起获并扣押移动电话机1部。26、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和户籍材料证明:2014年10月28日14时许,陈×2在北京市朝阳区天畅园旁凤仪轩美容院接到假冒交通银行客服短信,要求登录伪造的交通银行网站对手机银行升级,按照网站要求输入信息后,被他人异地无卡取现2万元。民警侦查发现刘东东具有作案嫌疑。2015年1月15日11时许,民警在福建省西安门市香草园酒店8525房间将刘东东抓获。2015年1月16日,民警在福建省安溪县蓬莱镇联中新村67号将李冬云抓获。2015年1月22日16时许,民警发现马×1出现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万达广场附近将其抓获。2015年2月5日,民警在北京市朝阳区京密路NISSAN惠通专营店将梁帅飞抓获。四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27、被告人刘东东的供述证明:其在公安机关供述:我的qq号码是×××,还有其他的记不住了。2015年1月10日左右,我找到刘×9让他和我一起”做工”。我们去厦门买了两台笔记本电脑、1部手机和一些上网设备,在淘宝网上买了些移动卡专门用来接收短信。我们准备好工具,我让刘×9去酒店开个房间,我俩就开工了。黑色Dell电脑的QQ,以311开头是我的,以3046开头是刘×9的,以×××开头不知道是谁的电脑带的。QQ×××开头显示最后修改时间是1月13日,这个号码是我用的。华硕电脑中QQ×××不知道是谁的,不知道为什么这个头像和我311开头的QQ一样。这几个QQ号用来找伪基站,淘宝做网站的知道我的QQ密码。淘宝做网站的是通过百度搜索”网站搭建”找到的,之后他给我311这个QQ号。我用311开头的QQ和伪基站的联系,把要发的内容给他,让他用伪基站发布短信。有些人收到短信会登陆我做好的网站,输入他们网银的用户名和密码,我在后台会看见他们的用户名、密码、短信验证码,我用我的电脑登录他们的网银,将他们网银账户的余额通过快捷支付转到我的支付宝账户。我找伪基站一小时200-500元,这次找了呼和浩特一个、山东一个、沈阳一个,通过ATM机给对方存款。我没做过交通银行诈骗。2014年9月,因为我媳妇张×9的大哥张×8做电信诈骗被抓了,我去过江西新余。我认识林×9,他和张×8一起搞电信诈骗。不知道张×9的农业银行卡谁在用,也不知道我爸刘×7的中国银行卡谁在用。不知道林×9为何给我媳妇和我爸的银行卡转钱。我不认识马×3、马×1。当庭供述,2014年9月至10月,我协同林×9等人一起在江西诈骗。2014年11月5日我们散伙了,我没有参与之后的诈骗,10月至11月的也有三笔不认可。28、被告人梁帅飞的供述证明:2014年8月20日,我弟弟梁×9跟我说做伪基站挣钱快,我就给了他1万元让他帮我买了一台伪基站设备。我用自己的QQ×××(×××),承接业务。我从2014年8月底到9月底,一共发过四种短信:移动积分换话费、交通银行升级、工商银行升级、邮储银行升级,这四种短信里都带有网址。QQ号×××和×××是同一个人,他就是昵称是一串五角星和其他形状的符号的人。该人最早是和QQ×××一伙的,他们闹掰了,他就直接加了我。我是先加了一个,他说另一个也是他的我又加了另一个。2014年9月,该人开始跟我联系,让我给他发交通银行系统升级的短信,后来也让我发过工商银行系统升级的短信,里面都附有诈骗的网址。我记不清交易次数了,我从9月份开始帮他发,一直到12月3日。我从该人处获利大概有6万元。我工商银行卡8786的流水中,户名陈×8(4995),户名平×8(7597)这两个账户是他给我打钱的账户。交通银行系统升级的短信具体记不清了,大概是:您的手机银行需要进行系统升级,需要登录网站,后面附上网址(前面有两三个英文字母后面是95559.com,有时候英文字母会换的不会有很大变动),下面留交通银行95559的电话。我也知道对方是骗子,让我发信息是为了骗别人钱。我一般在三环、四环路上发。29、被告人李冬云的供述证明:我老公林×9在2014年10月左右和刘东东、李×8去江西新余搞诈骗,我在家里负责去银行转账分钱给刘东东和李×8。我们一起干到11月份左右,我和林×9赚了几万元。我在安溪县农业银行蓬莱支行ATM机给刘东东和李×8转过钱,刘东东当时用的张什么珠的银行卡,李×8用的张×6的银行卡,转了多少以转账记录为准。他们用电脑和无线上网卡在互联网上诈骗,具体怎么操作我不清楚,我只负责分骗来的钱。他们喝酒的时候说钱是骗来的,林×9也说钱是骗来的。2014年10月13日,林×9给我父亲李×6的农行卡汇钱给我,这张卡在李×6那。林×的农行卡在我婆婆杨×6那,我要用这张卡转账的时候跟她要。2014年10月13日,我还给其他人转钱了,对方账户好像叫张什么珠,给她转了几万块。林×9给我打钱的时间不固定,转钱的数目也不固定,但具体每个账户转多少林×9会打电话告诉我,通过短信给我这几个人的账号,短信我删除了。林×和李×6的账户是他们自己去开的,但不知道我们做什么用。我的QQ是×××。我不知道林×9在哪。诈骗期间就我一个人操作林×的卡进行转账。林×9分赃的钱一部分在林×的农行卡里,一部分转到李×6的农行卡里了。30、被告人马×1的供述证明:2014年10月,马×3打电话让我到厦门帮他做事情,赚钱。我到厦门后,跟马×3、马×2一起帮别人取款,取了有2万元,马×3分给我一些好处费。我取的几次钱都是交通银行的,不需要银行卡。马×3通过短信告诉需要无卡取现的手机号码,验证码、密码及金额,我在交通银行ATM机上点击预约无卡取款选项,依次输入手机号码、验证码、密码、金额,就可以把钱取出来。我把取出的钱给马×3,他分我一些好处费。2014年10月底,我在厦门交通银行ATM机上通过预约无卡取现取了4次钱。监控路线截图(2014年10月28日)上是我本人,这两次是马×3让我帮助诈骗上家取款的录像截图。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1、被告人刘东东、李冬云用发送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升级短信的方式诈骗李×2等39人共计人民币569400元,以上事实有被告人刘东东的当庭供述、被害人陈述、银行交易记录及监控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刘东东及其辩护人关于其未实施部分犯罪的辩护意见,在案有被告人刘东东在其辩称未实施犯罪行为时间段内与被告人梁帅飞的聊天记录,以及在案涉及网址、邮箱,梁帅飞的转账记录,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均能证实刘东东的涉案数额,故此辩护意见不予确认。2、被告人梁帅飞参与了被告人刘东东等人诈骗李×2等39人中彭×等7人共计人民币75000元的犯罪行为,以上事实有被告人梁帅飞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梁帅飞的聊天记录、被害人陈述、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梁帅飞关于自己没有诈骗故意及其辩护人关于本案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梁帅飞的手机取证报告能证明其收到了诈骗信息并且帮助修改诈骗短信后发送,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亦能予以佐证梁帅飞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而用自己的伪基站发送相关诈骗短信,并有在案其他证据材料足以证明梁帅飞的犯罪行为,故此辩护意见不予确认。3、被告人马×1参与了被告人刘东东等人诈骗李×2等39人中李×3等4人共计人民币47800元的犯罪行为,以上事实有被告人马×1的供述、被害人陈述、银行交易记录、银行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马×1及其辩护人关于其只取了两名被害人钱款的辩护意见,在案的上述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被告人马×1在4名被害人的银行卡被无卡取现时出现在相应的银行自助取款设备取走被害人的钱款,故此辩护意见不予确认。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东东、李冬云、梁帅飞对金×进行信用卡诈骗的内容,经查金×收到的短信内容与在被告人处查获的交通银行站包及其他被害人收到的短信内容不一致,涉案网址不能锁定是本案被告人,该部分指控证据不足,故本院不予确认。5、其他证据材料亦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刘东东退赔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梁帅飞退赔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李冬云退赔人民币5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东东、李冬云无视国法,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梁帅飞无视国法,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马×1法治观念淡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四人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东东、李冬云、梁帅飞、马×1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关于被告人刘东东、李冬云、梁帅飞的犯罪数额有误,本院根据现有证据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刘东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东东当庭承认部分罪行,退赔部分钱款,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帅飞系从犯,退赔部分钱款,故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冬云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从犯,退赔部分钱款,故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马×1能够如实供述部分罪行,系从犯,故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东东之辩护人关于其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东东等人冒用他人具有存取现金等功能商业银行电子支付卡取现,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故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东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故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梁帅飞之辩护人关于其系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梁帅飞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已完成,故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李冬云之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马×1之辩护人关于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在案钱款,依法发还被害人;在案之物系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综上,根据被告人刘东东、梁帅飞、李冬云、马×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对被告人刘东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梁帅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冬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马×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东东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梁帅飞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李冬云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马×1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五、在案款,发还被害人(另附发还清单),余款折抵被告人刘东东、梁帅飞、李冬云的罚金;在案银行卡3张(工商银行尾号8786、0222、农业银行尾号2570)、移动电话机5部、笔记本电脑3台、电脑机箱2台、无线上网卡1张、无线数据终端1个、u盘4个、sim卡17张、uim卡3张、usim卡6张、农行优盾1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 旭人民陪审员  周学芳人民陪审员  杨占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安斯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