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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刑更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冯晓伟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晓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667号罪犯冯晓伟,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1)张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晓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冯晓伟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12)淄刑二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月2日起至2023年1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11月29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4年12月8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3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冯晓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晓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冯晓伟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晓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晓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月2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代理审判员  李思平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