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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执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沈阳市和平区乾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和平区乾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凤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00374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和平区乾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裘永权,系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凤仙(系被告包阳阳的祖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沈和民三初字第005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凤仙账户内存款壹佰叁拾万元整(13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玉伟审判员  胡海英审判员  赵维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育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