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3324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赵海林申请褚飞忠支付令一案支付令

法院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海林,褚飞忠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云3324民督1号申请人赵海林,男,1990年1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东县桥镇兴廉路221号,现住贡山县。被申请人褚飞忠,男1980年11月5日生,傈僳族,住泸水县。申请人赵海林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褚飞忠给付欠款3780.00元,并提供了一份欠条。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褚飞忠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人民币3780.00;申请支付令的费用人民币17.00元,由申请人赵海林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怒秀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鲁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