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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原告孟令飞诉被告亓磊、中国人保中原油田二支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令飞,亓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原油田第二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714号原告孟令飞。委托代理人彭皖江,河南晖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亓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原油田第二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与大庆路交叉口东南角639号。负责人陈晓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耀勇,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令飞与被告亓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原油田第二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令飞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志勇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苏 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翠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