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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财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泸县百和汽车运输队与张四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泸县百和汽车运输队,张四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财保14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泸县百和汽车运输队。组织机构代码:66029026-9。企业负责人,李世和。住址:四川省泸县百和镇。被申请人张四文,男,生于1966年9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审理泸县百和汽车运输队与张四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其所有的川Exxx**号车作为担保,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张四文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5560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泸县百和汽车运输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四文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5560元的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查封申请人泸县百和汽车运输队所有的川Exxx**号车,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春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庆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