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纬勋、林业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纬勋,林业霖,鑫业集团有限公司,鑫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城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黎泰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执35-1号申请执行人王纬勋,男,汉族,1972年6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林业霖,男,汉族,1976年9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鑫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业霖。被执行人鑫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业霖。被执行人赣州城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业霖。被执行人黎泰成,男,汉族,1968年6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本院依据已经生效(2015)赣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林业霖、鑫业集团有限公司、鑫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城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黎泰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林业霖、鑫业集团有限公司、鑫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城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黎泰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鑫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50万元的股权。二、拍卖被执行人赣州城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位于瑞金市任田镇中华街(原壬田镇中心小学)土地使用权一宗(土地证号未:瑞国用(2011)第052xxx45号,地号为:05-24-01-000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海平审判员 龙 骏审判员 叶 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