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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徐俊与陈作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俊,陈作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545号原告徐俊,自由职业。被告陈作明,自由职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俊诉被告陈作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俊于2016年3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俊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徐俊负担。审判员  许方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