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6民初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厦门市湖里区源益工业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吴进步、厦门信双豪汽车培训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湖里区源益工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吴进步,厦门信双豪汽车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第1638号原告厦门市湖里区源益工业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黄永南,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雷文福、蔡春晓,福建闽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进步,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厦门信双豪汽车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法定代表人王双勤。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湖里区源益工业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吴进步、厦门信双豪汽车培训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被告厦门信双豪汽车培训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被告厦门信双豪汽车培训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厦门市集美区孙坂南路1199号之二,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厦门信双豪汽车培训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讼争标的物地块、房屋均为不动产,且讼争标的物均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厦门信双豪汽车培训有限公司主张应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没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封日晴的管辖权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封日晴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占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吴朝旭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