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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财保字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姜厚友、吕振清请求对被申请人翟付军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厚友,吕振清,翟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财保字6-1号申请人:姜厚友。申请人:吕振清。被申请人:翟付军。申请人因诉讼需要,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翟付军名下的鲁KKY8**号小型汽车(申请标的额3万元),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翟付军名下的鲁KKY8**号小型汽车。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