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财保字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姜厚友、吕振清请求对被申请人翟付军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厚友,吕振清,翟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财保字6-1号申请人:姜厚友。申请人:吕振清。被申请人:翟付军。申请人因诉讼需要,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翟付军名下的鲁KKY8**号小型汽车(申请标的额3万元),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翟付军名下的鲁KKY8**号小型汽车。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