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322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胡某、庞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庞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2刑初299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桑植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抓获,同年9月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5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被告人庞某,女,身份证号码:×××682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洋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抓获,同年9月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5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6)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庞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庞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日开始,被告人胡某、庞某共同租住于博罗县园洲镇上南村兴旺住宿405房。同年8月上旬,被告人庞某在兴旺住宿405房内容留徐某柔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同月下旬,被告人胡某、庞某在上述房内先后二次容留杜某义、向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胡某、庞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对被告人胡某、庞某均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胡某、庞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日开始,被告人胡某、庞某共同租住于博罗县园洲镇上南村兴旺住宿405房。同年8月上旬,被告人庞某在兴旺住宿405房内容留徐某柔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同月下旬,被告人胡某、庞某在上述房内先后二次容留杜某义、向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人口信息、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庞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二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二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二人均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被告二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庞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建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文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