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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民终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陕西陕化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陕化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民终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陕化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县瓜坡镇。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1954年10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吉荣,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陕化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华县人民法院(2015)华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陕西陕化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西安、李元元,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吉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陕化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陕化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陕化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陕西陕化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元,退还陕西陕化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丽宁审判员  安维科审判员  张战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