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陆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761号原告:陆某,女,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张健,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某,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任杰,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某与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 判 长 江 玲人民陪审员 巩晓梅人民陪审员 郭天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