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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3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徐凤威与施阳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凤威,施阳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3民初860号原告徐凤威,男,1939年5月1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11939********,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茅赐墙门*号。委托代理人徐浚(系徐凤威之女、受徐凤威的特别授权委托),住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新光新村**号***室。被告施阳,男,46岁,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羊腰湾支路8-3-702。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凤威诉被告施阳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凤威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凤威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凤威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25元(已由徐凤威预交),由徐凤威负担。审判员 陆 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张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