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9
案件名称
赵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4刑初46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自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6)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某、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6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至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恒飞路XXX号上海增欣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南侧宿舍楼一楼楼梯口,采用推行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曾某某停放于该处的开顺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980元,已缴获发还),后在移赃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证人范某某、龚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辨认笔录、��关照片、工作情况,上海市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制作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有关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手印鉴定书》及赵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赵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赃物已缴获发还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2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法官助理朱燕佳审判员 赵 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素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