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终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天津市公共交通四公司与天津市信义诚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信义诚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公共交通四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1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信义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沙柳路与崂山道交口。法定代表人安志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江海,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超,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公共交通四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路四厂道。法定代表人刘洪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荣吉,天津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市信义诚商贸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7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天津市信义诚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江海、龙超,被上诉人天津市公共交通四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郭荣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73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退还上诉人天津市信义诚商贸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包 颖代理审判员 刘继永代理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丽速 录 员 辛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