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1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11刑初7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遵军,个体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1月24日被江苏省邳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港检诉刑诉(201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文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某先后六次至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镇街道盗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中移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的通信电缆线,窃得电缆线合计价值人民币11573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某先后六次至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镇街道,用大力钳剪断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中移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架设的通信电缆线并窃走,共计窃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1573元。分述如下:1、2015年10月3日晚,被告人陈某至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镇街道三八新村北侧河边,窃得中移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价值人民币3718元的通信电缆线三根(单根长度均为42.3米,型号分别为HYA400×2×0.4、HYA300×2×0.4、HYA100×2×0.4)。2、2015年11月2日晚,被告人陈某至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镇镇街道三八新村北侧的河边,窃得中移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价值人民币4651元的通信电缆线三根(单根长度均为42.3米,型号分别为HYA400×2×0.4、HYA300×2×0.4、HYA100×2×0.4)。3、2015年11月9日晚,被告人陈某至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镇街道金旺路与天通路交接处,窃得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价值人民币973元的通信电缆线两根(单根长度均为9米,型号均为HYA600×2×0.4)。4、2015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陈某至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镇街道金旺路与天通路交接处垃圾店顶部,窃得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价值人民币986元的通信电缆线三根(单根长度均为9.7米,其中一根型号为HYA600×2×0.4,另外两根型号均为HYA200×2×0.5)。5、2015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陈某至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镇街道三八新村北侧河边的田里,窃得中移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价值人民币1245元的通信电缆线两根(单根长度均为18米,型号分别是HYA400×2×0.4、HYA100×2×0.4)。6、2015年11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至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镇街道金旺路与天通路交接处垃圾站顶部,盗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的通信电缆线,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大力钳、锯子各一把以及电缆线三根,并予以扣押。上述事实,有下列由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0月、11月期间,其先后六次至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街道三八新村附近等处盗窃电缆线,最后一次在盗窃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2.未到庭证人葛某、赵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陈某曾将细铜线卖给他们。3.未到庭证人朱某(中移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的维护人员)的证言笔录,证明其分别于2015年10月4日、11月3日、11月18日接到客户报修电话前往三八新村附近维修,发现三八新村附近的电缆线被人剪断偷走。4.未到庭证人吴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的维护人员)的证言笔录,证明其分别于2015年11月10日、14日发现天生港镇街道金旺路和天通路交界处的电缆线被人剪断偷走。5.中移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被盗的电缆线型号和损失情况。6.公安机关出具的测量记录,证明被盗电缆线的长度。7.通价认定(2015)812号价格鉴证结论书,证明被盗电缆线的价格。8.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附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在南通市港闸区金旺路与天通路交接处抓获正在实施盗窃的被告人陈某,当场查获作案工具大力钳、锯子各一把及电缆线三根,并予以扣押。9.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因被盗电缆线附近系老旧小区、拆迁农宅和工业园区,故对用户情况无法摸排清楚,通信阻断用户无法查清。10.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遵军,其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1.发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2.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陈某具有盗窃前科。本院认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所窃财物的价值已达到盗窃罪的追诉标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案第六起盗窃中,被告人陈某已经着手实施盗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我国刑法中关于归案后如实供述的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采用破坏性手段进行盗窃,多次盗窃,且具有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某向被害单位中移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9614元,向被害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959元。三、扣押在案的电缆线三根发还给被害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以上物品暂扣于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由该局负责处理)。四、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大力钳一把、锯子一把予以没收(以上物品暂扣于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由该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黄 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翟佳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