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0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张国庆与陈智锋、天津海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庆,陈智锋,天津海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820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庆,自由职业者。被执行人陈智锋,无职业。被执行人天津海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现代产业区海航东路现代产业区投资服务中心1楼107号。法定代表人石国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国庆与被执行人陈智锋、天津海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履行任务,案件已执行完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931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