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任遵玉与张秀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遵玉,张秀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1147号原告任遵玉,男,生于1966年2月1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张秀芹,女,生于1965年4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任遵玉与被告张秀芹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遵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延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时文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