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颖与XX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34-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周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孩子抚养费4000元9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抚养费),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回被执行人周某某案件款40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全部领取,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表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乾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4执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军岗审判员 张利军审判员 侯军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