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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颖与XX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34-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周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孩子抚养费4000元9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抚养费),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回被执行人周某某案件款40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全部领取,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表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乾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4执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军岗审判员  张利军审判员  侯军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