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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马浩然与上海博国艺术品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317号原告马浩然,男,1979年8月25日生,回族,住陕西省。委托代理人黄阿妮,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鼎元,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博国艺术品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洪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浩然公司诉被告上海博国艺术品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自愿返还原告钱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由”,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浩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浩然负担。审 判 长  张宏毅人民陪审员  姚 月人民陪审员  张孝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龙君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