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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4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齐亚琴与韩晔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亚琴,韩晔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4执51号申请人齐亚琴,女,满族。被执行人韩晔刚,男,汉族。申请人齐亚琴与被执行人韩晔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8日作出(2015)饶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齐亚琴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晔刚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齐亚琴与被执行人韩晔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饶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佳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伟国 关注公众号“”